索引号: 13690016/2022-0001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文广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隆化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被委托执法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列入年度行政执法骨干人员培训计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决定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组织听证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五)经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规定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相应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机构的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存入执法档案。其他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执法建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