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16/2022-000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文广局
成文日期: 2022-10-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17-08-0120时42分 浏览次数:

隆化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执法公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具体公示内容,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要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有关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事前公示信息由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审核;事中、事后公示信息由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编制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的时间,在门户网站上公式的,原则上不得低于2年。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