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政字〔202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经第二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隆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范围和时间
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全天候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种类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声、光、色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处罚主体及法律依据
在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内,违反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理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各级公安机关作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责任主体,应急管理部门作为烟花爆竹禁售工作责任主体,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供销、交通运输、城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3.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应急局举报电话(7065078)。
五、附则
1.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2.本《通告》最终解释权归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
特此通告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