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占用湿地破坏湿地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21-02-2619时49分 浏览次数:


随着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湿地保护与利用矛盾日渐突出,违法占用湿地、破坏湿地资源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湿地资源等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2017﹞48号)、《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改善湿地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有效遏制违法占用湿地高发频发势态,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保护长效机制,根据当前湿地保护形势,我县将组织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区域内非法占用湿地资源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整治活动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我县区域内非法占用湿地现象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二、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擅自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采土、非法开矿;

(五)违反规定向湿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废弃物、垃圾;

(六)擅自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违反规定在湿地内放牧、耕种、养殖、捕鱼;

(十)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建设各类设施,或者房地产高尔夫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林业和草原局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违反上述规定的,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对违法行为具有管理权的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监督电话:7060211,7062057。

如本通告与2019年发布的通告中禁止事项具体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占用湿地破坏湿地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