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1220时04分 浏览次数:

隆政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隆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十九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隆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发改、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确保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资金;

(二) 政府融资、利用国债、中央和省、市预算内补助资金、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县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或借入的资金;

(七)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八)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含PPP建设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具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其它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备签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竣工验收制、预算评审制和决算审计、评审制。

第六条  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属于决策审议机构。由政府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兼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重大变更做出科学决策。

县发改部门负责根据隆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按照区别轻重缓急、区别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及先保在建项目后考虑新开工项目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资在行业领域、区域和城乡的配置和布局后,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确定的临时性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县发改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调整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依法核准项目招标和不招标方案核准表;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管理和服务;负责办理施工许可。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工作;负责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信息和招标公告或磋商文件及资料的监管审核、预算结算评审,工程决算批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用地审批、规划审批等。

县住建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核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建设类项目质量验收和联合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项目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列入审计计划和县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决)算审核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编制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结算等。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明确专人分包项目,成立专班负责项目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实行全流程备签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理的项目投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配合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河北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应网站发布。按政策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必须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所有建设项目的财政支出要依法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决不允许脱离预算约束在法定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投资建设。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上级政策、县政府相关规划及相关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项目投资计划(实行简易程序审批的,简化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分为以下5步:建议书审批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及投概算阶段、立项后开工前阶段、开工后竣工前阶段。

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须提交:(1)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2)项目建议书文本(含电子版);(3)资金文件复印件或资金承诺文件。

项目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交:(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版)、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报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4)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5)节能审查意见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重大项目) ;(7)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8)招投标核准申请文件;(9)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项目单位在报批初步设计(概算)时须提交:(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文件;(3)《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修改版)》;(4)《项目概算》文本;(5)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后, 办理施工所需用地、规划等手续,再组织土建、设备、材料、监理等招标工作;招标完成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落实相关配套设施和建设资金,做好开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直接下达投资计划批复。

项目单位在申请直接下达投资计划批复时须附:(1)申请文件;(2)《项目概算》文本;(3)资金来源文件。

第十三条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依据法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严格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优化设计(包括二次设计和附属工程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时,不得疏漏,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或预算超过概算的,应当重新优化设计直至符合概算要求。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  预算投资总额在6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预算评审申请。在上述范围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严格预算执行。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时已经过专家评审,概算可直接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线和招投标控制价使用。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下达投资计划批复)、招投核准标后,经评审后的预算作为招投标控制价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须提交下列资料:①评审申请,须经常务副县长和财政局局长审批;②前期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概算书及投资计划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等;③通过审查的工程施工图纸(纸质和电子版,纸质版需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及设计人员签字和印章);岩土勘察报告;④工程预算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方式,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造价人员印章);⑤建设项目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列明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材料价格等并盖章);⑥确需评审的货物类:需提供拟购置设备清单(数量、单价、规格、型号)及购置方案,执行的相关标准等,专业技术复杂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⑦确需评审的服务类: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含费依据)及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⑧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以上送审资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1000万元以下的 10个工作日;

(二)1000万元-1亿元15个工作日;

(三)1亿元以上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评审结论无异议的,在收到结论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不及时答复,财政部门将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反馈意见。未做书面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已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预算评审的,不再履行县级财政预算评审程序,直接履行下一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避免形成新的政府性债务。

项目在投资概算范围内发生的一般性变更的: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或原合同价10%(含)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后,报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变更金额未超过100万元或未超过原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评审中心不再评审。

变更评审应提交下列资料:①变更批复文件;②招投标文件;③合同;④变更工程预算资料;⑤工程变更图纸;⑥其它需补充的资料。

全部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确需变更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总投资概算。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招投标事项和政府采购事项的监管及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 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工程类预算金额不足6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货物类和服务类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工程类预算金额费用超过6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若采购限额标准有调整,按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项目

(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以及工期要求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清单招标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进行总承包,其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核准后即可发包。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应由中标的设计单位出具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建设单位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应严格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投资概算中工程费用、安装费用、设备采购费用、设计费用等不得超过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确定的限额。如超过限额必须优化设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深化设计。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全流程监督管理,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及时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聘请勘察、设计、检测、测绘、评估、造价咨询、监理等第三方时,本着就近、方便工作、便于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效追责的原则,可优先选用本地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预备费原则上用于因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概算。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应征得概算批复部门同意。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方案等情况的,未经正常变更程序报审、报批的,由县政府项目管理委员会界定违规的责任主体,并出具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不再审批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项目单位自己负责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三十条  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按建设单位要求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理。同时,每周向项目建设单位至少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拿出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依法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场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对项目规划、审批、监督、质量安全等有关内容及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并及时将项目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公开。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变更情况发生时,及时按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报审、报批,未经报审、报批的,不得变更实施: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三)因国家和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四)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在开工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确需变更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报审签批:

(一)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合同价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主管县领导审核后,由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批。

(二)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超过原合同价10%或50万元(含) 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批。

(三)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签批。

以上增加(减少)投资金额为1个项目的累计变更金额。未按上述要求履行审批和评审程序的,不得调增(减)投资金额。

第三十六条  上述三种情况经签批后,报原审批部门变更批复。变更审批分以下四步程序:

第一步: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变更》文本、《概算调整》方案及相关材料。

第二步:行政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待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步:出具变更批复文件。变更设计较大的项目(变更投资10%以上的),变更投资部分达到法定招标限额的应重新进行招投标核准,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第四步:按变更设计继续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复应提交的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文本》、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凡涉及增加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七)按规定调整概算所需的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批准同意变更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批复的项目建设工期组织实施,依序时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如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做出说明并申请延长工期,经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复。对于没有申请延期又没有按期完工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竣工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好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县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建设类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的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拿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意见作为部门决算审计、评审和资产交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工程验收后,须在15日内办理工程结算并编制工程决算。验收后3个月未提请决算审核批复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后,须在15日内办理工程结算并编制工程决算。验收后3个月未提请决算审核批复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竣工结(决)算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和审核工作。

工程决算的编制由建设单位负责。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的财政审核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进度、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

结算评审须提交下列资料:①评审申请,须经常务副县长和财政局局长审批;②前期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概算书及投资计划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等;③项目预算评审文件;④招投标或采购文件(含招标答疑、补遗文件、甲供材料清单及采购方式说明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⑥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的竣工图纸及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质量和价格等资料;⑦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告;⑧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以上送审资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程序按照《承德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承财规[2019]2号)执行。

决算评审除需要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工程相关合同、施工及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工程变更洽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工程资料以及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历年下达的预算拨款文件、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财务资料。

报审工程结(决)算总额应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审计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中介机构结算审核报告偏差率超过5%的,依法处理处罚并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审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全部使用上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工程结(决)算审核或审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擅自增加投资预算、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等情形,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付项目款。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成决算审核后1 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国有资产登记手续。按批复后的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经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的,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准确无误,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报审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批复工程决算需提供的资料: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办理国有资产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年度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批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材料评估报告备案号。

第四十七条  工程验收后,未完成结算审核或审计的项目,工程款累计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其余资金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或审计,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安排。没有批复工程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的项目,财政部门不能清算工程资金

第四十八条  外埠纳税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款,工程款的支付机构有权依据税务征收机关的决定,不予支付相应工程款。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服务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认真履行合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项目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财政部门应暂停拨付工程款,待整改合格后恢复拨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移交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1、项目决算增加投资部分超过变更审批金额的;

2、工程变更内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或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的;

3、不合理变更导致工程结算高于预算的;

4、不按规定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5、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项目或者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利用上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抢险、救灾以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如各行业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行业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隆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隆政办(2014)2号】同时废止。


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