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方案》的通知
2021-08-2019时55分 浏览次数:

隆政字〔202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动能源结构调整,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划定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1.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各有关乡镇、安州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生产经营性炉具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电力改造、天然气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3.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县地处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省、市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高污染燃料类界定如下: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调整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调整后禁燃区范围为:北至北安路,南至南旱河、东至铁路(包括下甸子村,东至村部)、西至苔山山根(详见附件2),总面积7.23平方公里,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81%。县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2.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3.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未按照规定拆除或使用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统筹部署,督促全县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部门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围绕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3.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4.强化督促检查。县大气办要积极会同县督查考核、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禁燃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关于调整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隆化县禁燃区范围图。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附件1:

 

关于调整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落实《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规环大气〔2017〕2号)和《隆化县2021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隆政字〔2021〕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结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高污染燃料界定如下: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调整后禁燃区范围为:北至北安路,南至南旱河、东至铁路(包括下甸子村,东至村部)、西至苔山山根(详见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总面积7.23平方公里,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81%。县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2.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3.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未按照规定拆除或使用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2—隆化县禁燃区范围图.docx


隆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隆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