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2-029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1-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隆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2〕06号
2022-10-0917时11分 浏览次数: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2〕06

申请人:侯某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王坤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磊,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科长

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8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进行了现场勘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事发时,申请人驾驶车辆前方有一大货车违规停在申请人需要行驶的车道上,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申请人不得已提前压线超车。且申请人历史驾驶行为良好,至今未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记录。

申请人认为,其提前压线超车的行为属于正常的避险行为,不应被处罚。希望能还事实本来面目,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造成错误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6月25日17时45分,行政复议申请人侯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三岔口-韩麻营33公里53米处时,被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电子监控抓拍,侯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侯某某罚款100元,记1分。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照片证据证实。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申请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决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侯某某作出罚款一百元人民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侯某某作出记1分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得当。违法照片中共由四张图片合成,第一、二、三张为当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第四张为放大机动车的图片。第一张照片抓拍时间是2022年6月25日17:45:57.235,在机动车右上角确实有一辆大型车;第二张抓拍时间是2022年6月25日17:45:57.350,第三张抓拍时间是2022年6月25日17:45:57.460,右上角的大型车均与第一张有位移,因摄像头是固定在杆上的,可见大型车是在行驶的。该路段为危险路段,所以才设置的该禁止标线,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侯某某应降低速度,与前方大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缓慢行驶,到达可超越前方车辆的路段再进行超车。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复议申请人侯某某车辆违法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我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四十二条第五款(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的规定,我大队处罚此案件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侯某某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5日17时45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岔口-韩麻营33公里53米处时,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6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1分

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抓拍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适格。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电子监控抓拍照片显示,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占据两条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路段设置的标志、标线清晰、明确,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综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事发当日,案涉车辆前方确有一辆大型车,但从时间显示上看,17:45:52:235-17:45:52:460期间,该大型车车辆有明显位移,不存在停止不前的情形。本机关通过现场勘察结论也对此结果进行了确认,故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发时,申请人驾驶车辆前方有一大货车违规停在申请人需要行驶的车道上,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申请人不得已提前压线超车”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09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附:

本案复议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倒车或者在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十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