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2-0297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2〕0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王坤,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磊,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4月9日,我县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受疫情影响按要求居家隔离,无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我机关决定自2022年4月9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2年4月19日,复议案件审理人员解除封控,案件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11时54分,在隆化国土资源局路口正常行驶,黄灯情况下,却被告知闯红灯,受到了罚款100元,扣6分的处罚。
申请人认为,对此处罚有异议,要求撤销此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1月20日11时54分,行政复议申请人驾驶冀H1Y5**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国土资源局岗时,被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电子监控抓拍,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罚款100元,记6分。有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照片证据证实。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一项(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允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车辆禁止通行。在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40条(绿色箭头灯亮时,允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41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第96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7条第1项,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罚款100元人民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记6分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得当。
违法照片中可清晰看到违法车辆是在红灯时持续行驶的(附光盘一张)。光盘内有三段视频:视频1绿灯变黄又变红过程,该段视频是违法车辆发生违法前10秒的录像,指示灯由绿变黄又变红的过程,绿灯时为中间是秒数,下面是绿色箭头;黄灯时为中间灯为黄色,没有秒数;红灯时上面是红色箭头,中间为秒数。视频2违法车辆违法过程,视频中能看到违法车辆当时停在了停止线之内,停有10秒后,但指示灯仍为红色时就继续行驶了,足以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当时看到确实是红灯,所以才在此停车的。视频3实际红绿灯颜色(驾驶员行驶中看到的颜色),因光线原因,不同角度拍出来的指示灯颜色不一样,此种情况我大队与厂家反映过,厂家称,该种情况是因反光导致的,为自然现象,全国各地都存在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因素。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复议申请人车辆违法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我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四十二条第五款(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的规定,我大队处罚此案件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01月20日11时54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冀H1Y530小型轿车沿东环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国土资源局岗时,在右转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右转向西行驶,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2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编号13082516056076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记6分。
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抓拍照片、电子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适格。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电子监控视频和照片显示,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交通信号灯为红色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红灯亮时,车辆禁止通行”的规定行驶,违法事实清楚。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当时信号灯为黄灯,不应被处罚的”理由不予采信。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4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附:
本案复议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