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一体化管理准入退出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2-06-1515时17分 浏览次数: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一体化管理准入退出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

《乡村一体化管理准入退出有关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乡村一体化管理准入退出有关规定

 

为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村医队伍持续性新老更替,促进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乡村一体化准入退出管理落地施行,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河北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发改社会2019522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029号)、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20201号)、承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办201921号)、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化县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一体化村医准入及管理

(一)聘用到村卫生室的村医,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范围内执业。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三)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取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经县卫健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1、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等医学专业的中等学历,或者取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并具有相应证明材料;

2、户籍应在本县,或者配偶户籍在本县且长期居住。

3、招聘对象年龄须在35岁以下,有医疗机构从业经历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四)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村卫生室的服务人口、工作任务、服务半径以及村医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对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医生进行岗位调配,调配后要保证该村有长期在岗村医方能调配使用,不允许调配后再形成村医“空白村”,原则上已经培养过村医的行政村不再安排定向培养。

(五)经定向培养或考试招录的村医,注册后按照要求上岗执业。注册后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由县卫健部门注销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六)乡镇卫生院可根据辖区村医年龄及健康状况统筹谋划,在每年5月底前向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备辖区村医岗位需求情况。

二、一体化村医到龄退出

(一)严格执行村医到龄退出制度。男村医60周岁退休;女村医55周岁退休。

(二)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服务能力较强、有个人意愿的一体化村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其申请资格,允许其向县行政审批局申办个体卫生室。通过审批的卫生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不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不享受政府各项补助,独立经营。

(三)对之前派驻在村医岗位的在岗正式职工,有合格村医上岗,正式职工要退出村医岗位,回归本职工作,不得影响新村医上岗。

(四)有村医辞职、转岗、死亡等,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向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并完善相关合同手续,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大事要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各项补助经费;县医保局负责及时核拨一般诊疗费、家医签约服务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乡村医生工资待遇落实,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认真核算村医收入额度,按月落实村医基础工资,做细做实绩效考核,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扎实推进。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要按照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办法单独列支外,其余财政补助资金打捆使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禁止对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指导督促乡村医生履行岗位职责。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不断激发乡村医生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本规定自2022年6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乡村一体化管理准入退出有关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