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3-0079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4月3日本机关进行了现场勘察。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3日上午11点至12点,申请人开车在二道营信号灯右转方向停车,当时是红灯。由于下过雪,路上都是雪,根本看不清停止线,就把车停在未到南北大道上,等绿灯亮了才走,就被消6分,罚100元。
申请人认为,当时确实是路况不清,且申请人也是在此等红灯变成绿灯才开车上公路,不理解为什么会被罚。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2月13日11时45分,行政复议申请人赵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隆化县二道营菜市场路口(257省道54公里300米)时,行政复议申请人赵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被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子监控抓拍,决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罚款100元,记6分。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照片证据证实。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申请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对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某作出罚款100元人民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某作出记6分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得当。
违法照片中可清晰看到违法车辆是在右转的箭头灯是红灯时持续右转弯行驶的(附违法照片一张)。违法照片中第一张照片时间是2023年2月13日11时45分33秒,右转箭头灯为红色,显示秒数为28,驾驶人赵某某行驶至该路口处,第二张照片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11时45分35秒,红灯秒数是26,此时车辆已行驶至斑马线上,第三张照片的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11时45分35秒,车辆仍在继续行驶。该照片明确记录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赵某某在红灯亮时,违反了车辆禁止通行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复议申请人赵某某车辆违法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我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四十二条第五款(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规定,我大队处罚此案件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赵某某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在隆化县二道营菜市场路口(257省道54公里300米),该路口为T型路口,该路口各方向的通行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其中车辆由市场方向进入主公路路口后右转通行受交通箭头信号灯控制。2022年2月13日11:45:33:670,申请人赵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菜市场方向行驶至此路口进入右转车道,此时右转交通信号灯为红色,显示秒数为28秒,随后在11:45:35:909和11:45:36:069中间,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继续右转通行,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2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适格。在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四张图片能够清晰准确的反映出,申请人在该路口右转箭头信号灯为红灯时,驶入该路口后继续右转通行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红灯亮时,车辆禁止通行”的禁止性规定。
另,本机关经过现场勘察发现,事发路段由市场方向进入主公路分为左转和右转两条车道,该两条车道的信号灯均为箭头方向指示信号灯,路边两侧均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且涉案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并无遮挡。申请人在驶入右转车道行驶前应能清楚看到信号灯变化。事发当日,左转路面停止线清晰可见,右转路面虽有少量积雪将停止线覆盖,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驶出右转停止线后,看到右转箭头灯为红色,仍持续右转前进,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路面积雪,看不清停止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