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3-0079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6-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隆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4号
2023-04-1116时29分 浏览次数: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4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隆化县公安局张三营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1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2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杨某某在2022年12月5日下午1时许,在违法行为人石某某家门口路边因自来水填埋时并没有和马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而是马某某阻挡填井人不准填井。因井口小,申请人杨某某使铁锨铲起的碎玉米料等混合物不慎扫到了马某某脚上,并没有牛粪。水井并不是石某某家的水井,而是井以下十余户用水户在路边用石头砌的水井,违法行为人石某某没有出一工和一人。

申请人认为,石某某没经村同意把集体的自来水管道截断,私自安装截门造成截门以下十余户吃水困难,造成被害人受伤是马某某他们的主要责任,马某某不去井边阻止妨碍填井,申请人铲起的玉米秸渣也溅不到马某某脚上。综上所述,申请撤销对申请人杨某某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5日我所民警接到110派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迅速处警经民警调查:村民刘某胡某孝胡某河等人住在石某某家下游,因吃水填埋井发生口角,后经村书记鲁某某等人出面协调与石某某家沟通,但并未沟通成功,在沟通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杨某某到达现场。石某某见沟通未能达成,让其媳妇马某某在水井上坐着,继续阻拦村民填埋自来水井复议申请人杨某某见状遂拿起铁锨铲起碎玉米秸秆及牛粪混合物镶到坐在自来水井上的马某某身上,后石某某见状拿起手中铁锨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殴打。

办案人员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发生,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并进一步调查,并对申请人杨某某开具司法医学鉴定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月6日我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案监控视频清晰,系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在村书记鲁某某等人与石某某家尚未达成沟通成功的前提下,自行填埋自来水井,并将碎玉米秸秆及牛粪等混合物攘到坐在自来水井上的马某某,后石某某使用铁锨对杨某某进行殴打。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件事实有复议申请人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石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证明该案属于杨某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罚款伍佰元。

二、隆化县公安局张三营中心派出所受理此案后按照程序,依法受理、调查、告知、处罚、送达,案件程序合法。我杨某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且处罚量裁符合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5日13时许,隆化县某镇某村书记鲁某某和村民胡某河、胡某孝、刘某等人到某镇某村村民石某某家门前,欲将石某某在自来水主管道上私自设置安装的阀门井口进行封堵。石某某指使其妻子马某某坐到井盖上阻止填井。申请人来到现场后与石某某因其擅自安装阀门影响到申请人用水及填埋井的问题发生争吵。申请人在用铁锨铲碎秸秆等杂物填埋井的过程中,将秸秆等杂物攘到坐在井盖上阻止填埋井口的石某某妻子马某某身上。石某某见状遂拿起铁锨打在了申请人的头部,导致申请人当场昏厥。现场村民胡某河随即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理。于同日向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聘请书,要求对申请人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年12月13日,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申请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申请人经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询问案件相关当事人和证人、保全证据、处罚前告知、处罚前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23年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杨某某罚款伍佰元整。

上述事实有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根据案发现场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杨某某与马某某并未产生言语和肢体冲突。申请人虽实施铲碎秸秆马某某上的行为但该行为缺乏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且该行为动作幅度轻微,并未导致马某某出现任何害后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杨某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