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3-0079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6-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隆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5号
2023-04-2708时32分 浏览次数: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5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218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当时路面存有部分积雪,冰和雪融化后形成泥浆,覆盖路面标识。当时驾驶员为外县居民不知此步行街为单行常识,南向入口路面标识当时被泥浆覆盖。

申请人认为,当驾驶入步行街中间时能看清路面交通标识时,及时调头返出步行街,同时步行街南口标识牌也有部分积雪覆盖,故申请有关部门给予撤销原处罚。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1月14日10时58分,行政复议申请人邓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隆化县步行街0公里200米处时,因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373),被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电子监控抓拍,决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邓某某罚款200元,记3分。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照片证据证实。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申请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决定对机动车驾驶人邓某某作出罚款二百元人民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邓某某作出记3分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得当。

在步行街南口处,我大队设有明显的单行道禁止驶入的标志(附照片两张),现场拍摄的两张图片中能清晰看到,在驾驶人行驶至利民路准备要进入步行街的时候就可以看到明显的标志牌,并非复议申请人说的驶入之后才能看到标志牌,即使道路上如复议申请人所说因下雪有泥浆,但标志依然清晰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行为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行政复议申请人邓某某在设有单行道标志的路段仍继续行驶则被视为逆向行驶。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复议申请人邓某某车辆违法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我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是在互联网自行处理,说明其认可该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邓某某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4日10时58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隆化县步行街0公里200米处时,被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监控抓拍照片、案发地点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适格。

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事发地点照片可以认定,该步行街南向入口位置设置了醒目的“单行道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标牌。申请人由南向北驶入该单行道时能够看到路口的禁令标志,申请人作为驾驶员对交通标志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驾驶车辆驶入有禁止通行标志标牌路段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规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