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3-0079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前方大车后方设有障碍警示标志,致使我车逆行。
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2月24日6时46分,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三岔口-韩麻营33公里53米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373),被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智能监控抓拍,决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罚款200元,记3分。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照片证据证实。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决定对机动车驾驶人杨某某作出罚款二百元人民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杨某某作出记3分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得当。
违法照片中共由四张图片合成,第一、二、三张为当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第四张为放大机动车的图片。第一张照片抓拍时间是2023年2月24日06:46:37.454,在机动车右上角确实有一辆大型车,第二张照片抓拍时间是2023年2月24日06:46:37.570,第三张照片抓拍时间是2023年2月24日06:46:37.680,第二、三张照片能够清晰看到右上角的大型车均与第一张照片中的大型车的位置不同,产生了位移,因摄像头是固定在监控杆上的,这足以说明大型车是在行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称前方大车后方设有障碍警示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该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始示廓灯和后位灯。因该路段为危险路段,所以才设置的该禁止标线,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应降低速度,与前方大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缓慢行驶,到达可超越前方车辆的路段再进行超车。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某车辆违法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我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规定,我大队处罚此案件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杨某某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6时46分,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三岔口-韩麻营33公里53米处时,被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监控抓拍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作为违法事实依据的电子监控抓拍照片不能清晰、准确、完整的证明案发时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前方车辆是在行驶中还是停止的具体状态,无法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的存在,其据此认定申请人逆向行驶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