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3-0079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7号
申请人:隆化县某镇某村村民张某等627人
申请人(代表):张某
申请人(代表):韩某某
申请人(代表):王某某
申请人(代表):康某某
申请人(代表):韩某
被申请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已予受理。因案件人数众多,为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 日召开了现场听证会,申请人代表张某、王某某、韩某、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承德县某公司在隆化县某镇某村某沟开采矿石排放毛石,陆续占用某村林地达500多亩,地上林木也被大面积砍伐毁坏。为核实承德县某公司案涉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村代表向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通过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人得知案涉地块未取得用地批复、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同时,通过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人得知承德县某公司未办理过林地审核审批及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案涉占地、毁林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损害申请人所在村的集体所有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人数符合“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事项为:“请求贵局依法对承德县某公司无用地批复而违法占用隆化县某镇某村林地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申请人”。
然,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代表张某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信息,具体内容为:“1069202274100050723: 〔zrzyxfb〕张某同志: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32号)及隆政办字〔2021〕77号《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文件精神,本机关不予以受理,请向隆化县某镇人民政府提出。特此告知。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3月24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所在村集体所有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2号)、《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隆政办字〔2021〕77号)文件精神,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已下放至乡镇和街道,对该行为的查处由涉及违法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对承德某公司无用地批复而违法占用隆化县某镇某村林地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申请人”的事项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办理,答复人不存在不作为行为。据此,请求隆化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在听证程序中,申请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于上位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据此,被申请人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予查处构成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1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承德县某公司无用地批复而违法占用隆化县某镇某村林地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2日签收了上述材料。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0〕32号)及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上作出了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的答复,信访系统自动向申请人代表张某发送了短信答复通知。同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代表张某到被申请人处领取隆自规信诉不受理告知〔2023〕00001号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代表张某称自己正在外地无法到现场领取。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中国邮政EMS快递单、邮件签收记录截图、信访登记表、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答复截图,申请人收到的答复短信通知截图、被申请人作出的隆自规信诉不受理告知〔2023〕00001号不予受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与张某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认定
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七十七条之规定是关于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前述规定是法律对于行政处罚主体进行调整的特殊规定。《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前述特殊规定,将“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权限决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执法,具有上位法依据。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的认定
该案件来源为:一是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投诉;二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针对案件来源一的处理,被申请人接到信访案件转办通知后,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网上信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在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中按照答复程序直接将答复意见通过网站反馈至申请人代表,同时,网站自动将答复意见通过短信形式发送至申请人代表。针对案件来源二的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经审查,处理意见与信访答复意见一致,于2023年3月24日,出具了隆自规信诉不受理告知〔2023〕00001号不予受理的答复,并通过电话与申请人代表进行了沟通,因该代表不在本地,无法接收邮件,因此被申请人未将书面答复邮寄至申请人代表。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仅通过电话方式将答复意见告知给申请人,并未将书面答复送达给申请人,在答复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或支持申请人请求的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