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3-014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8-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隆化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9号
2023-07-2010时20分 浏览次数: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9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隆化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524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5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审理王某某打人事件

申请人称:2023年5月9日清晨6点,王某某对我人身自由控制长达2个小时,出于无奈我向110报警。王某某当着警察面对我进行殴打和辱骂,警察并未对她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呵斥我不要动。

申请人认为,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审理王某某打人事件

被申请人称: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某于2023年5月9日7时许报警称有人不让其进屋。接警后,七家派出所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民警了解到李某某与王某某以前是情侣关系,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以各种理由向王某某借款达两万余元。后双方关系破裂,王某某向李某某索要欠款,李某某一直未归还长达一年之久。2023年5月9日,王某某在发现李某某在家后,到李某某家向其索要欠款。民警在现场调解此事时,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且李某某向王某某说:“你别光骂我,骂我不解气,你打我,你打我”,边说话边向王某某靠近。王某某随即用拳头打了李某某左胸口一拳,并说:“我打你怎么了”,随即李某某叫救护车去隆化县医院治疗。民警将王某某传唤至七家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日,七家派出所为李某某开具法医鉴定聘请书并告知李某某及时到隆化县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鉴定。

在案件调查完毕后,七家派出所本着化解矛盾的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组织李某某、王某某到七家派出所就此案件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5月23日,隆化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此案发生根本原因为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两万余元后,长达一年之久未还款,在王某某向李某某索要欠款时,李某某仍然拒不还款,双方才发生争执。此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当王某某向李某某索要欠款,且民警已到场处警时,李某某非但不控制情绪解决事端,反而是使用言语刺激王某某,导致王某某用拳头打了李某某左胸口一拳,因此,此案的发生,李某某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七家派出所第一时间为李某某开出了法医鉴定聘请书,意图通过专门机构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但李某某没有外伤,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拒绝为李某某出具鉴定报告。并且在王某某打李某某时,仅仅是打了李某某左胸口一拳,有且仅有一下。据此,足以证明王某某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

被申请人认为:此案中,原违法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但因情节特别轻微,隆化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系隆化县某镇某某村村民,案外人王某某系隆化县某镇某村村民,二人系前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22年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个月左右时间,期间,案外人王某某曾借钱给申请人用于装修申请人家的房屋。二人分手后,案外人王某某一直向申请人索要欠款,申请人未予偿还。2023年5月9日6时许,王某某到申请人家中索要欠款,二人发生言语争执。2023年5月9日7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李某某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在民警调查了解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出言挑衅案外人王某某,王某某遂打了李某某左胸口一拳。隆化县公安局七家派出所于同日为申请人李某某出具了《鉴定聘请书》,委托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认为申请人李某某无明显外伤,不予鉴定。2023年5月23日,隆化县公安局七家派出所组织申请人李某某与案外人王某某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案外人王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治安案件调解笔录、出警视频、询问视频、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鉴定聘请审批表、鉴定聘请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本案冲突发生的起因,系因申请人与案外人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案外人王某某向申请人索要欠款过程中,申请人对案外人王某某进行言语挑衅,案外人王某某随即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但其殴打行为并未对申请人李某某造成实质性伤害,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