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3-0149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迟某某
被申请人: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EMS中国邮政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给本机关,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违法,未依法履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履职。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违法,未依法履职。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隆化县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签收。截至2023年6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经过12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未依法履职。
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投诉事项作出行政处理违法提起行政复议。综上,请隆化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9日,我局接到申请人迟某某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信函,该信函中被投诉举报人为隆化县某超市,注册地址隆化镇某村。事实和理由为:自称于6月7日在该超市购买好多鱼一盒,食用后感觉味道不对,查看生产日期发现为过期食品,并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付款截图、过期食品截图。接到该信函后,我局立即将举报信函交付我局下属的城关二分局进行核实处理。
6月13日,城关二分局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核实,申请人迟某某所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电话请示主管局长后对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扣押清单。在案件调查清楚后,请示主管局长予以立案处理。
申请人在提交给我局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写明的投诉举报事项为:请求贵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查商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并公示,组织违法商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退赔费用并道歉。我局在接到该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核实处置并以群众举报为案件线索予以立案处理,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所称我局未于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是不正确的,因案件办理期限为3个月,该案件属于正在办理之中。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处理该举报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职责,相关证据齐全。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7日,申请人在隆化县某超市购买到“好丽友”好多鱼一盒,食用后感觉味道不对,查看生产日期发现是过期食品。申请人认为该商品早已过期,但商家仍然销售,没有做到查验义务,更没有及时改正,遂于2023年6月8日通过EMS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对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家隆化县某超市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2023年6月13日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后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经营者,对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2023年6月15日以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作出了立案的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涉案产品外包装正反面照片、付款记录、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件跟踪查询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隆化县某超市营业执照、隆化县某超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据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收到举报材料,并于2023年6月15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了立案的处理决定,其办案时间和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自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届满15个工作日后,即2023年7月4日后方可提出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便向我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违反了行政复议申请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法定履职期限届满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请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该两项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