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04/2023-0141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司法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隆政复决字〔2023〕10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作出的《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韩某某建房申请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为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了现场听证会,申请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尹某某、唐某某参加了听证,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韩某某建房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称:2021年,申请人购置国有土地一宗,面积136平方米,2009年自建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33平方米。2018年县政府进行“双违”专项行动,对李某某、赵某、王某某、白某某及申请人五户违建予以拆除,拆除后县政府同意在现状道路边界线退界7.5米后重建。当时隆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初审后,已经提请隆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签(详见审批项目纪要)。
2020年,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赵某、白某某等四户重新建房申请予以批准,该四户在现状道路边界线退界7.5米后重新建房(现已完工)。申请人也提出申请要求重建,但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批准申请人在原房址北侧建房50.4平方米,而南侧长12.1米、宽6.6米原址则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批。2023年5月,申请人再次提出建房申请,2023年6月2日,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韩某某建房申请的回复》,以申请人拟“建房位置压占道路红线,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为由,不予批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在当时“双违”专项行动拆除申请人等的房屋时,政府明确承诺申请人在现状道路边线退界7.5米后可以重新建房,并且规委会办公室已经作出规划初审意见并报规委会批准。其次,按照当时的承诺和规委会办公室意见,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批准了赵某等几户在原址重建,尤其对申请人的重建也批准了原址北侧准予建房,申请人也已经建房完毕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现在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原址南侧建房申请却以位置压占道路红线不予批准,既与规委会办公室意见相悖,又与自己已经审查批准的赵某等人建房以及申请人北侧的建房相矛盾。综上,被申请人的回复与规委会意见以及自己此前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实事求是的履行行政职责,批准申请人建房。
被申请人称:
一、法定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二、总规、控规管控要求:《隆化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于2015年5月经承德市政府批准实施;《隆化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6年12月经隆化县政府批准实施。总规第十二章第67条(1)“红线”控制规定,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控规第七十二条(三)“五线”控制中,红线控制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控制线,在城市红线内,经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建设其他与城市道路功能无关的设施。
三、规划管理审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第十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认为:经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实地踏勘、核实,韩某某申请建房位置在规划路线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综上所述,不符合审批要求,请求隆化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某某于2001年购置国有土地一宗,面积136.10平方米,购买后曾多次申请建房未批。申请人于2009年自建房屋一处,该房屋在2019年我县“双违”整治行动中被拆除。2020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依据2019年9月23日《提请隆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签项目》第二项第6点“关于双违专项行动遗留问题中,针对拆除完毕的韩某某等几户申请房屋翻建手续问题规定,同意某某路至某某路段现状道路边线退界7.5米后,在自有土地上办理房屋新建、翻建手续。上述拆迁完毕的居民,土地权属清晰,与四邻无任何争议,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按照‘疏堵结合、拆建同步’的原则,同意批准房屋翻建,翻建房屋界面与现状建筑整体保持一致”的规定,批准申请人韩某某在原被拆除的土地上翻建100.8㎡二层住宅一处。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韩某某再次依据2019年9月23日《提请隆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签项目》第二项第6点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建房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批准其在翻建房屋的南侧建房,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作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韩某某建房申请的回复》,答复申请人“申请建房位置压占道路红线,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土地房屋平面图、拟建房位置图、《提请隆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签项目》及规划审批会议纪要制发单、《隆化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隆化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现有房屋建房审批手续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定职权。
《隆化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隆化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于2015年5月、2016年12月经承德市人民政府、隆化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上述两个文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制定的法定文件,对隆化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划许可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建房申请,系在以上法定文件实施后申请建房。被申请人依据以上两个文件确定申请人拟建房位置是否位于“红线”范围内,并据此作出是否批准建房的决定并无不当。通过申请人申请建房的土地房屋平面图、拟建房位置图、《提请隆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签项目》及《隆化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拟申请建房位置确在规划路线“红线”范围内。被申请人通过实地踏勘、核实,认定申请人拟申请建房位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作出的《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韩某某建房申请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另,申请人提出建房申请的依据为2019年9月23日规委会审批会议纪要,本机关认为,《会议纪要》的性质为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主要是针对会议进行情况及最后结论的记录,本身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依法审批并生效的《隆化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及《隆化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韩某某建房申请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