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13/2024-0008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水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收费 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减免规定 |
|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
隆化县水务 局 |
隆化县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 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开采期间,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在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1、元/平方米 2、元/立方米 |
1、冀财税【2016】100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5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2、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
业务办理地点: 1、 缴费人电子税务局2、隆化县水务局、隆化县行政审批局税务窗口 |
||||||||
渠道:1、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隆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征收方式: 税务征收 水务局录入收费信息→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平台信息推送缴费人→缴费人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费; |
||||||||
举报电话:0314-7062694 邮箱:lhfssr@163.com 通讯地址:承德市隆化县苔山路102号 |
||||||||
责任人: 宋桂银 |
责任领导: 富怀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