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690022/2024-0050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修正,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降低执法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总局42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局党组研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案文书
各办案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应严格依照“42号令”进行,统一使用国家局规范的办案文书。
二、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办案机构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登记制度和立案登记制度,做好登记台账,并按月向县局法制机构报送。
应当立案和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据“42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办案机构不准有案不立、随意立案或立而不查。
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局长的回避,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主管案件的领导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三、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42号令”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全过程记录。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应用场景的通知》,办案人员应对行政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刻录成光盘入卷。未进行全过程记录及无刻录光盘的案卷不予结案审批。
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填写有关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办案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作出没收处理决定除外),已将财物依法先行处置并有所得款项的,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42号令”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五、案件调查终结及审核制度
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分为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
案件审核由案件承办机构非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初审。
(一)分局的案件由本分局的非办案人员进行初审,审核人员不足的,由县局对应法律关系的业务股室进行初审,没有明确对应法律关系业务股室的案件由稽查股进行初审;
(二)执法股室的案件由本股室的非办案人员进行初审。审核人员不足的,由分管局长协调其他执法单位的人员进行初审。
案件审核人员不得是案件承办人员,无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案件审核完成初审后,交法规股负责案件审核人员进行复审。
法制审核初审工作由局机关负责人指定的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人员进行。
法制审核完成初审工作后,交法规股复审。
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依据“42号令”第五十条对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超过5万元;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四)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的案件;
(五)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涉案财物金额超过10万元的或查封经营场所或扣押许可证、营业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案件;
(六)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做出处罚告知之前,均需进行案件审核。
属于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经过听证程序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在法制审核之后进行。
无需进行法制审核的普通程序案件,不经案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均需遵照“42号令”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进行。
办案机构在案件审核前应将案件基本信息(立案时间、案件承办人、办案机构、当事人、违法行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县局法制机构要求的信息)报县局法制机构统一进行案件登记并领取案件号。
法制审核的案件应当由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机构和案件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审核人员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局长批准或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六、严格规范处罚案件审批权限
坚持相关领导审批和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原则。罚没金额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主管领导决定,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案件由局长决定,超过50000元的案件,在作出并送达处罚告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最终做出处理决定的罚没金额低于做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罚没金额的裁量审批权限如下:减轻数额在告知罚没数额25%以内(含25%)的由签批案件审核表的领导决定;减轻数额超过告知罚没数额的25%但在告知罚没数额50%以内的(含50%)由局长决定;减轻数额超过告知罚没数额50%的由县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经过案件审核,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签批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办案机构必须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或报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送达。
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隆化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邮箱:lhsfxzfy@126.com;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箱:lhxscjdglj@163.com)
七、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下达处理决定,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
八、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具体见《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制度》。
九、告知听证制度
涉及退还多收价款的案件,在作出的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书中应填加拟责令退款的数额。
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的时间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十、案件财务监督制度
严禁执法办案人员当场或直接收取罚款,严格执行扣押和没收物资相关财务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除外)。
十一、严格遵守办案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十二、执行与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当场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按办案时间顺序装订案卷,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卷的保管和查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隆化县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我局向隆化县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经法制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隆化县人民政府。
十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依据“42号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办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必要时由法制机构提供法律意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十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办案机构对于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决定批准的,办案机构必须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组织相关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十七、关于行政案件咨询
根据市局法律咨询原则,县局法制机构负责解答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其他涉及具体业务相关法律问题向县、市局对口业务科室进行咨询。
各办案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适用《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规定中的“机关负责人”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由局党组决定分管局部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由县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