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化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1-1510时08分 浏览次数:

    一、出台目的:为有效保护和培育我县森林草场资源,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维护草原生态平衡,打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疏堵结合、依法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责,严厉打击违法放牧行为,积极构建防控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彻底扭转违法放牧蔓延的势头,为建设美丽幸福宜居隆化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

    三、具体内容:

    (一)封山禁牧区域、禁牧时间:本县下列区域实行全年全时封山禁牧。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乔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其中,公益林地、退耕还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京津风沙源治理、退化林分改造、义务植树、社会造林、廊道绿化等生态工程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划定的基本草原;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地、铁路及高速和主要干线公路两侧第一层山脊线内、实行休牧和具有特殊用途、退化严重改良后的基本草场为重点禁牧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禁牧畜种:羊、牛、马、驴、骆驼和其他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三)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2、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3、砍柴、割草、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4、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5、未取得猎证或者未按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7、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人为活动。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化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